住宅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74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4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依據住宅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由內政部101.12.25台內營字第1010811938號令訂定。住宅法第一條明文宣示:為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特制定本法。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主要為針對住戶想過「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經濟及永續使用」之生活,評估該住宅所能達到之程度,由專業之第三者客觀評估後,依性能水準清楚標示其等級,俾利消費者可就不同住宅間作比較,並依個人需求選擇購買合適之住宅。另外,由於公正客觀之住宅品質標示,將使性能優良者得到較高之評價,有利於帶動住宅去蕪存菁之風潮,促進房地產建設產業轉型,達到保障消費者權益、健全房地產市場及提昇住宅品質之目標。